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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善××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嘉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混凝土有限公司,嘉善××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622号原告:嘉善××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村。法定代表人:周××。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嘉善××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天××镇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邱××。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嘉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嘉善××有限公司的财产人民币1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嘉善××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嘉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如查封、扣押,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晓青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单秀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