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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3117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金敏与王康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敏,王康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117号原告:金敏,男,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南门街219号。委托代理人:杨丰,男,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义乌市建设二村76栋2单元301。被告:王康康,农民,乌市佛堂镇田心一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敏诉被告王康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芳芬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成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