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天商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潘冬玉与蒋亨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冬玉,蒋亨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534号原告:潘冬玉,农民,徽省歙县郑村镇黎明村18号。被告:蒋亨焕,成年,农民,平桥镇泉井村。原告潘冬玉与被告蒋亨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冬玉诉称,2006年,原告在甘肃武威市开海绵厂,被告向原告购买海绵,结至2007年底共计欠款20600元,2008年1月3日,被告离开甘肃,对原告的货款未作任何交待。2009年9月3日,原告追至天台泉井村讨要该款,被告答应于2008年底付清,并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所称的黄老板系原告的儿子,名黄福林。2009年5月7日,原告又来天台讨要该款,被告只付2000元,其余货款拒不给付。现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货款本金186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金至付清欠款日止。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欠条内写明是欠“黄老板”海绵款,而本案原告系潘冬玉,并非“黄老板”,故原告以自已的名义起诉系主体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潘冬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齐慧霞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光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