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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上商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罗××与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64号原告:罗××。被告:俞××。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诉被告俞××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37.5元,退还原告37.5元。审 判 长 孙 丽代理审判员 张 毅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子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