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善民一初字第2382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沈利明与俞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利明,俞季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一初字第2382号原告:沈利明。委托代理人:薛岭。被告:俞季。原告沈利明与被告俞季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10月28日向本院起诉,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原告于2009年2月20日提出评估申请。原告又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俞季的起诉。本案认为:原告沈利明撤回对被告俞季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利明撤回对被告俞季的起诉。案件件受理费1618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809元,鉴定费2600元,合计340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范爱民审判员  沈定连审判员  洪 亮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玲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