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1429-3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工具厂与上××××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工具厂,上××××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429-3号原告:宁波市鄞州××工具厂054-0),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郑家村。诉讼代表人: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毛××。被告:上××××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为××5),住所地上海市××枫泾镇××区。法定代表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工具厂与被告上××××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宁波市鄞州××工具厂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工具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67元,减半收取计3633.5元,财产保全费2509元,合计诉讼费6142.5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工具厂负担。审判员 陈 善 钧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戎绒(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