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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椒商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於××与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於××,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170号原告:於××。委托代理人:谢××。委托代理人:金×。被告:洪××。委托代理人:潘××。委托代理人:蒋××。本院在审理原告於××与被告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於××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於××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处分,并不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於××负担。审 判 长  王秀云审 判 员  陈善华人民陪审员  卢小仙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林 晓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