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商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於××与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於××,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170号原告:於××。委托代理人:谢××。委托代理人:金×。被告:洪××。委托代理人:潘××。委托代理人:蒋××。本院在审理原告於××与被告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於××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於××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处分,并不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於××负担。审 判 长 王秀云审 判 员 陈善华人民陪审员 卢小仙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林 晓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