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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岐民一初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童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岐民一初字第00333号原告童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陕西省岐山县人。被告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陕西省岐山县人。本院在审理童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某某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和好,原告童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童某某承担150元。审 判 长  杨红社人民陪审员  李省平人民陪审员  韩勤俭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付亚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