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岐民一初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童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岐民一初字第00333号原告童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陕西省岐山县人。被告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陕西省岐山县人。本院在审理童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某某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和好,原告童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童某某承担150元。审 判 长 杨红社人民陪审员 李省平人民陪审员 韩勤俭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付亚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