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荣成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食品有限公司与林治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食品有限公司,林治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荣成民初字第128号原告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俚岛镇工业园。被告林治静,男,住荣成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辉晓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海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