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商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支行与包××、高××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支行,包××,高××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68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支行,住所地:温州市××南路××花园××座。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包××。被告:高××。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支行与被告包××、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偿还所有借款本息为由,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96元,减半收取为374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58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支行承担。审 判 长 潘一平审 判 员 夏晓峰代理审判员 童剑波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