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庆荷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庆元县××信用合作联社与吴甲、吴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元县××信用合作联社,吴甲,吴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庆荷商初字第11号原告庆元县××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庆元县××号。法定代表人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丙。被告吴甲。被告吴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庆元县××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甲、吴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因被告吴甲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据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元县××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志敏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