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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庆荷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庆元县××信用合作联社与吴甲、吴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元县××信用合作联社,吴甲,吴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庆荷商初字第11号原告庆元县××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庆元县××号。法定代表人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丙。被告吴甲。被告吴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庆元县××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甲、吴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因被告吴甲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据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元县××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志敏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