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维博与刘军选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维博,刘军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049号原告吴维博。被告刘军选。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维博与被告刘军选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维博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维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维博撤回起诉。审判员 郭鹏辉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维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