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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维博与刘军选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维博,刘军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049号原告吴维博。被告刘军选。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维博与被告刘军选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维博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维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维博撤回起诉。审判员  郭鹏辉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维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