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09-05-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薛中友与林宝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中友,林宝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169号原告薛中友,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松门南塘村12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文辉,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郭立成,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宝玲,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楚门镇前排村前排路2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中友与被告林宝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中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薛中友负担。审 判 员 黄建华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春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