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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平商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09-05-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平湖××××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与平湖市××铁路货××务××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平湖市××铁路货××务××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781号原告:平湖××××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村。法定代表人:谢××。委托代理人:叶××。被告:平湖市××铁路货××务××司,住所地:平湖市××街道××路香××人家××门××房。法定代表人:俞××。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市××铁路货××务××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平湖××××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湖××××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中华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吉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