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09-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吴××与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625号原告:吴××。被告:钱××。原告吴××诉被告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2月9日被告因办厂和购房需要,向原告借款413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需自用向被告提出归还要求,但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41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期间查明,被告在借款时出具的借条在落款上加盖了嘉善县魏某通讯设备厂的公某,且被告钱××是嘉善县魏某通讯设备厂的法定代表人,此借款行为是嘉善县魏某通讯设备厂的法人行为,故本案所涉债务应该由嘉善县魏某通讯设备厂承担,故本案的被告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对被告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晓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