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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奎执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09-05-1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刘季林与张国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季林,张国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奎执字第524号申请执行人刘季林。被执行人张国伟,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刘季林与被执行人张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07)奎梨民一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介东审判员  韩 冰审判员  高 彬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林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