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力商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09-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司与宁海县××工具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司,宁海县××工具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力商初字第133号原告:宁波××司。法定代表人: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被告:宁海县××工具厂,住所地:宁海县××镇河里村。法定代表人:毛××。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司与被告宁海县××工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90元,由原告宁波××司负担,减半收取。审判员 张 海 东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葛金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