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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力商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09-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司与宁海县××工具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司,宁海县××工具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力商初字第133号原告:宁波××司。法定代表人: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被告:宁海县××工具厂,住所地:宁海县××镇河里村。法定代表人:毛××。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司与被告宁海县××工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90元,由原告宁波××司负担,减半收取。审判员 张  海  东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葛金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