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09-05-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梁××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1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住所地绍兴市××中路××号。负责人吕××。上诉人梁××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9)绍越商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限期预交上诉费某某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小梁审 判 员  蒋丽萍审 判 员  陆卫东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章卫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