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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南商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09-05-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马××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南商初字第942号原告:马××。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成剑斌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费 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