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南商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09-05-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马××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南商初字第942号原告:马××。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成剑斌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费 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