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09-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蔡玲富与潘伟伟、谢灵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玲富,潘伟伟,谢灵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266号原告:蔡玲富,泽国镇蔡林村B区5号。被告:潘伟伟,泽国镇水澄村B区58号。被告:谢灵剑,泽国镇三衙桥村C区1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玲富与被告潘伟伟、谢灵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玲富于2009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被告潘伟伟已偿还30000元,余款原告自愿放弃。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玲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福友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美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