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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09-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蔡玲富与潘伟伟、谢灵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玲富,潘伟伟,谢灵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266号原告:蔡玲富,泽国镇蔡林村B区5号。被告:潘伟伟,泽国镇水澄村B区58号。被告:谢灵剑,泽国镇三衙桥村C区1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玲富与被告潘伟伟、谢灵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玲富于2009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被告潘伟伟已偿还30000元,余款原告自愿放弃。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玲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福友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美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