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商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09-05-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俊峰与段雪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峰,段雪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商初字第548号原告:刘俊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居民,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发改局。被告:段雪昌,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大胡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峰诉被告段雪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俊峰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贤红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春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