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商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09-05-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922号原告:杨××。被告:张××。本���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09年5月6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应建军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孙佳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