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宁商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09-05-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922号原告:杨××。被告:张××。本���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09年5月6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应建军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孙佳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