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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09-05-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章××与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246号原告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被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与被告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章××负担。审 判 员  黄建华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春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