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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09-05-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倪小咪、唐关明等与广州建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小咪,唐关明,倪小咪、唐关明为与被告广州建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建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96号原告倪小咪,经商,住浙江省余姚市河姆渡镇芦寺村芦寺11号。原告唐关明,汉族,经商,住义乌市苏溪镇蒋宅村中街***号。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汪宝琳,。被告广州建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东涌路8号A210房。法定代表人沈方雷。原告倪小咪、唐关明为与被告广州建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小咪、唐关明的委托代理人汪宝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州建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倪小咪、唐关明诉称,2008年4月3日,原、被告在义乌签订了一份环保购物袋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订制环保购物袋,每个4.4元,交货地分别为广州、福建、江西等地。另外合同对质量、交货、付款的时间等也作了相应的约定。由于被告订做的环保购物袋上标有“好又多”、“状元坊”、“可口可乐”等商号或商标,原告在加工过程中,义乌市工商局来原告处查处过,要求提供相关授权书。因此,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提供,被告一直未提供,仅提供了相关的LOGO图案。为此,在原告生产好第一批货物后,赶紧通知被告付款及确认第一批货的交货地点,被告法定代表人沈方雷于2008年4月18日亲自赶到义乌,却无故责怪原告生产太慢,货不要了。沈方雷和唐关明发生争吵,义乌市公安局调解时,沈方雷明确表示,过几天他会带款前来义乌提第一批货,其他货不要了,一切法律责任由他承担。沈方雷回广州后,原告又多次催促被告交货,被告置之不理。现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伍万元。被告广州建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有答辩。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另查明,原、被告签订环保购物袋采购合同后,原告在被告未提供“好又多”、“状元坊”、“可口可乐”等商号或商标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书的情况下,进行印制行为。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的环保购物袋采购合同涉及商标印制。按现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接商标印制的,委托人应提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书、商标注册证明等材料,承印方应将上述材料予以登记留存。现原告在被告未提供上述材料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和进行印制行为,显系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系无效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伍万元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广州建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并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倪小咪、唐关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 明审判员 陈 锦忠审判员 王闽芳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骆铠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