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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09-05-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杨晓宁与莫闲林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宁,莫闲林

案由

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132号原告:杨晓宁,省临泉县田桥乡后王行政村后王02--82号。委托代理人:张国印,北京市京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闲林,省象山县鹤浦镇小湾塘村250号。委托代理人:李荣耀,象山县浦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宁与被告莫闲林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晓宁于2009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晓宁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晓宁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庄志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