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执字第00286-1号
裁判日期: 2009-05-11
公开日期: 2020-08-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某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周某;李某;程某;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6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执字第00286-1号申请人周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程某。被执行人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人民西路49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从本院在程智德申请执行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一案中协助扣除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案款10178元,支付申请人周占虎,此案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9)咸秦民执字第00286号执行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志辉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沙连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