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09-05-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人××皮××司与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人××皮××司,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542号原告:浙江××人××皮××司。开发区路××号。法定代表人:谢××。委托代理人:徐乙、唐×。被告:徐甲。委托代理人: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人××皮××司诉被告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人××皮××司于2009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人××皮××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人××皮××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浙江××人××皮××司负担。审判员 刘勇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