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苏行审监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09-05-11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恽浩平与行政处罚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恽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8)苏行审监字第160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恽浩平。申请再审人恽浩平不服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理一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9日作出(2005)武行初字第47号行政判决,维持常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常国土资武理(2005)7号《责令交出土地处理决定书》。恽浩平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6日作出(2005)常行终字第90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恽浩平仍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恽浩平申请再审称,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没有为国家公共利益建设的需要而违法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违反了相关规定,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关于批准常州市武进区2003年度第5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等文件,已将恽浩平所在的大华村等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常州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履行了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程序,并通知恽浩平限期办理相关征地补偿手续。委托了中介机构对恽浩平的房屋进行评估,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算清单”的形式,将房屋补偿及搬迁补助费及安置房户型、货币化安置费用等书面告知了恽浩平。恽浩平未按通知要求办理相关征地补偿手续、交出土地,在此情况下,常州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处理决定书》并无不当。综上,申请再审人恽浩平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恽浩平的再审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 静审 判 员 钱志明代理审判员 刘 刚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卢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