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民初字第2049号
裁判日期: 2009-05-1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被告藤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2049号原告王某某,女,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藤某某,男,1952年9月13日出生,日本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09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诉讼。诉讼费300元全退。代理审判员 袁建雯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惠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