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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09-05-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与陈××、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陈××,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867号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住所地杭州市××区××号。负责人楼××。委托代理人陈×。被告陈××。被告黄××。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以下简称合作××××支行)为与被告陈××、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合作××××支行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合作××××支行诉称:2007年6月18日,合作××××支行与陈××、黄××签订保证借款合同1份,约定由陈××向合作××××支行借款2万元,借款期限为2007年6月18日至2008年6月17日止,借款利率为合同期内月利率7.66‰。由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贷款已逾期,陈××未按期履行还本付息义务,黄××也未履行保证义务。为此起诉,要求陈××返还借款19994.71元,支付利息1878.88元及从2008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还贷日的利息。由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合作××××支行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2007年6月18日,合作××××支行与陈××、黄××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1份;2.2007年6月18日,合作××××支行向陈××提供借款2万元的借款借据1份。被告陈××、黄××未作答辩。合作××××支行提供的证据,虽未经陈××、黄××质证,但经庭审调查是客观真实的,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确认这些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07年6月18日,合作××××支行与陈××、黄××签订保证借款合同1份,约定陈××向合作××××支行借款2万元,借款期限为2007年6月18日至2008年6月17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7.66‰。陈××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含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黄××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费用。2007年6月18日,合作××××支行向陈××发放贷款2万元。借款到期后,陈××已向合作××××支行归还借款5.29元。其余借款陈××至今未还。黄××也未履行担保义务。本院认为:合作××××支行与陈××、黄××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合同签订后,合作××××支行向陈××提供借款,陈××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向合作××××支行还本付息。陈××未及时还本付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黄××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陈××、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合作××××支行的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陈××返还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借款19994.71元;二、陈××支付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至2008年12月20日的利息1878.88元及从2008年12月21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借款19994.71元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11.49‰计算的逾期借款利息;三、上述款项,限陈××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黄××对上述陈××应承担的全部还本付息义务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元,由陈××负担,黄××负连带责任。该346元案件受理费,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已向本院预交,该行同意本院不再退还,陈××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3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46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傅成祥人民陪审员  周信子人民陪审员  徐士其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富建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