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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09-05-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方志丹与于绍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志丹,于绍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1414号原告方志丹,男,1980年2月19日出生,住浦江县浦阳街道中山北路97号。被告于绍辉,黄宅镇桥东村下于桥头二区2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志丹诉被告于绍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于绍辉名下的车号为浙g×××××雷克萨斯轿车一辆进行诉讼保全,原告已提供相应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方志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于绍辉名下的车牌号为浙g×××××雷克萨斯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东明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黄 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协助诉讼保全通知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1414号金华市车辆管理所:关于原告方志丹诉被告于绍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已作出(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1414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请协助以下事项:请协助本院查封被告于绍辉名下的车牌号为浙g×××××雷克萨斯轿一辆(查封期限为壹年,期限从2009年5月11日至2010年5月10日止)。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00九年五月十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