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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09-05-1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乐天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乐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385号原告: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桥街道柯西工业区鉴湖路180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2362956-6。法定代表人:孙建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东。被告:杭州乐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三宝新村15-2号104室。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7928025-2。法定代表人:林洁。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乐天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杭州乐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