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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鹿商初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09-05-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温州××担保有限公司与乐清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担保有限公司,乐清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1194号原告:温州××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江××路海事局××楼。法定代表人:叶××。被告:乐清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乐清市××镇××号。法定代表人: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也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苾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栩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