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商初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09-05-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温州××担保有限公司与乐清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担保有限公司,乐清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1194号原告:温州××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江××路海事局××楼。法定代表人:叶××。被告:乐清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乐清市××镇××号。法定代表人: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也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苾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栩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