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09-05-1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张宏涛、焦超超等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涛,焦超超,李大勇,罗文博,白卜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碑刑初字第17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宏涛,无业。2008年11月14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1月16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12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看守所。被告人焦超超,无业。2008年11月15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1月16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12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看守所。被告人李大勇,无业。2008年11月14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1月16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12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看守所。被告人罗文博,无业。2008年11月14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1月16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12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看守所。被告人白卜玉,无业。2008年11月14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1月16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12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看守所。辩护人刘林策,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09)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宏涛、焦超超、李大勇、罗文博、白卜玉犯抢劫罪,于2009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华萍、被告人张宏涛、焦超超、李大勇、罗文博、白卜玉及被告人白卜玉的辩护人刘林策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8年11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宏涛、焦超超、李大勇、罗文博、白卜玉预谋后驾驶租来的小轿车(华普牌黑色三厢小轿车)窜至本市制药厂什字611车站附近,使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七孔砍刀威胁被害人张某甲、丁某,抢走被害人张某甲公文包2个(内装护肤品、洗头膏样品若干),抢走被害人丁某诺基亚5300型手机1部(经评估价值人民币660元)、英华OK小灵通1部、人民币150元。2、2008年11月1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宏涛、焦超超、李大勇、罗文博、白卜玉预谋后驾驶租来的小轿车(华普牌黑色三厢小轿车)窜至本市兴庆公园东门对面附近,使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七孔砍刀威胁被害人王某,抢走被害人王某红白相间诺基亚5700型手机1部(经评估价值人民币1580元)、钱夹1个(内有人民币50元、本人身份证1张、银行卡3张)。3、2008年11月12日凌晨4时45分许,被告人张宏涛、焦超超、李大勇、罗文博、白卜玉预谋后驾驶租来的小轿车(华普牌黑色三厢小轿车)窜至本市莲湖路蓝泰大酒店门口,使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七孔砍刀威胁被害人魏某、周某,抢走被害人魏某、周某恩伯尔EW702型笔记本电脑1台(经评估价值人民币4665元)、现金400元、白色长虹M658手机1部(经评估价值人民币530元)、现代小音箱1对、被害人周某身份证2张(一代、二代各1张)及两人的随身挎包、旅行包等物。4、2008年11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宏涛、焦超超、李大勇、张田田(另案处理)预谋后驾驶租来的小轿车(华普牌黑色三厢小轿车)窜至本市碑林区竹笆市北口,使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七孔砍刀及甩棍威胁被害人陈某、党某,抢走被害人陈某诺基亚3250型手机1部(经评估价值人民币570元)、现金100元、大灵通1部、银行卡3张,抢走被害人党某人民币20余元。5、2008年11月14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张宏涛、焦超超、李大勇、张田田(另案处理)预谋后驾驶租来的小轿车(华普牌黑色三厢小轿车)窜至本市莲湖区西门外北侧护城河桥上持刀及甩棍威胁被害人,抢劫被害人张某乙挎包1个(包内有本人身份证1张、银行卡3张、化妆品等物),抢劫被害人卢某挎包一个(包内有银行卡2张、现金180元、手机耳机1副、本人身份证、驾照等物)。6、2008年11月1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宏涛、焦超超、李大勇、张田田(另案处理)预谋后驾驶租来的小轿车(华普牌黑色三厢小轿车)窜至本市碑林区和平路佳腾大厦持刀及甩棍威胁被害人赵某,抢劫被害人赵某白色中兴V270小灵通1部(经评估价值人民币80元)、挎包1个(包内有超市购物卡6张,卡内金额共计2400元、1GU盘1个、身份证及复印件等物)。7、2008年11月14日凌晨5时40分许,被告人张宏涛、焦超超、李大勇、张田田(另案处理)预谋后驾驶租来的小轿车(华普牌黑色三厢小轿车)窜至本市西大街民生百货商场附近,持刀及甩棍威胁被害人徐某,抢劫被害人徐某挎包1个(包内有人民币140元、本人身份证1张、银行卡等物)。综上,被告人张宏涛、焦超超、李大勇共参与抢劫7次,抢劫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505余元。被告人罗文博、白卜玉共参与抢劫3次,抢劫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035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宏涛、李大勇、焦超超、罗文博、白卜玉在庭审中亦未提出异议,且有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笔录、抓获证明、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宏涛、焦超超、李大勇、罗文博、白卜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当场采用暴力手段多次劫取公民财物,被告人张宏涛、焦超超、李大勇抢劫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宏涛、焦超超、李大勇、罗文博、白卜玉所犯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白卜玉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白卜玉在本案中系从犯,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白卜玉与本案其他被告人共同预谋抢劫,共同购买作案工具,作案中积极实施抢劫一节有受害人报案材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故辩护人此辩护意见不属实,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白卜玉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白卜玉系初犯,悔罪态度良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张宏涛、焦超超、李大勇、罗文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宏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14日起至2022年5月13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焦超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15日起至2022年5月14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李大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14日起至2021年11月13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罗文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5月13日止),并处罚金1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白卜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5月13日止),并处罚金1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六、未追回的赃款赃物依法予以继续追缴。七、作案工具七孔砍刀1把、钢制甩棍1根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晓梅人民陪审员 环福存人民陪审员 李秀茹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