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商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09-05-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林甲与台州市××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甲,台州市××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724号原告:林甲。委托代理人:林乙。委托代理人:徐××。被告:台州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葭××州××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甲与被告台州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甲于2009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65元,由原告林甲负担。审 判 长 张灵敏人民陪审员 何方富人民陪审员 朱正飞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金 媚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