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衢商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09-05-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林富与揭建平、缪小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林富,揭建平,缪小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商初字第517号原告:杨林富,区横路乡横路村被告:揭建平,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横路乡方家基村。被告:缪小旺,成年,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横路乡方家基村。本院在受理原告杨林富与被告揭建平、缪小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林富以被告已全部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于2009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林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5元,由原告杨林富承担。审判员 周海锋二00九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毛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