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2342号
裁判日期: 2009-05-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孔××与任××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任××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2342号原告孔××。委托代理人裘××。被告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孔××诉被告任××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孔××负担。代理审判员 戚剑颖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