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09-05-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董××与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352号原告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被告罗××。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于2009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叶宝英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