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长民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09-05-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永胜与杨沟村委会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胜,西安市长安区鸣犊街道办事处杨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928号原告李永胜。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鸣犊街道办事处杨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杨沟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安宝社,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胜与被告杨沟村委会债务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系因新老村委会未及时办理必要的移交手续而产生的纠纷,不属民事诉讼。原告遂于2009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64元,由原告负担632元,其余632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吕一民审 判 员  樊宝卫人民陪审员  强忠明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欣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