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09-05-1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杭州××××司与浙江××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司,浙江××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645号原告杭州××××司,××主楼。法定代表人周××。委托代理人龚××。被告浙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经济开发区××路。法定代表人钱××。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司与被告浙江××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09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林晓阳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潘丽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