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3105号

裁判日期: 2009-05-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郑燕腾与郭国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燕腾,郭国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105号原告郑燕腾,经商,城街道工人北路459号。被告郭国气,经商,稠州西路316号,系义乌市饰品机械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燕腾诉被告郭国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燕腾于2009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燕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闽芳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