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105号
裁判日期: 2009-05-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郑燕腾与郭国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燕腾,郭国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105号原告郑燕腾,经商,城街道工人北路459号。被告郭国气,经商,稠州西路316号,系义乌市饰品机械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燕腾诉被告郭国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燕腾于2009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燕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闽芳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