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开商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09-05-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衢州市元通汽车有限公司开化汽车租赁分公司与龚铵箭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元通汽车有限公司开化汽车租赁分公司,龚铵箭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开商初字第215号原告:衢州市元通汽车有限公司开化汽车租赁分公司。住所地:开化县城关镇商贸城7-13号。法定代表人:方俊明,分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汪跃群,浙江援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铵箭,浙江省柯城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城关镇浮桥弄*号。本院于2009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衢州市元通汽车有限公司开化汽车租赁分公司与被告龚铵箭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汪肖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开庭审理前,经查,被告龚铵箭的家庭住址因城市改造已外迁,现无确切地址,不能通知应诉。为此,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元通汽车有限公司开化汽车租赁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龚铵箭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衢州市元通汽车有限公司开化汽车租赁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肖宁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 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