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09-05-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与南××、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南××,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258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毛××。被告:南××。被告:施××。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南××、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故原告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陈××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建林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於丹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