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商初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09-05-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葛××与张××、储××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张××,储××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1056号原告:葛××。被告:张××。被告:储××。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与被告张××、储××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和解,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仇华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