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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商初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09-05-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葛××与张××、储××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张××,储××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1056号原告:葛××。被告:张××。被告:储××。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与被告张××、储××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和解,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仇华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