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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商终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09-05-11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国支行与浙江捷众进出口有限公司、李伟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浙江捷众进出口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国支行;李伟献;胡晓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商终字第1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捷众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国支行。诉讼代表人:刘恩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伟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晓岚。上诉人浙江捷众进出口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杭民二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浙江捷众进出口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捷众进出口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杭民二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詹巍审判员汤玲丽代理审判员余音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      佩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