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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09-05-11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李国强与成都华达家装有限公司、成都市华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它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强,成都华达家装有限公司,成都市华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1233号原告李国强。被告成都华达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华兴正街5号王府井商城B座21楼A1、A2号。法定代表人龙韬,成都华达家装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永明,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华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华兴正街5号王府井商城B座21楼A1、A2号。法定代表人龙韬,成都市华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强与被告成都华达家装有限公司、被告成都市华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强于2009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强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元,由原告李国强负担。审判员  蒋英姿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