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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浔商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09-05-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南浔农村合作银行双林支行与黄权坤、章金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南浔农村合作银行双林支行,黄权坤,章金江,黄建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694号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合作银行双林支行,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老汽车站商住楼14号。负责人:周勇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倪晓明,该行职员。被告:黄权坤,南浔区双林镇赵家兜村百家兜51号。被告:章金江,浔区双林镇土山村章家门1号。被告:黄建良,南浔区双林镇赵家兜村百家兜4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合作银行双林支行诉被告黄权坤、章金江、黄建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合作银行双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8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41元,由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合作银行双林支行负担。审判员  沈阿水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期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