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09-05-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建全与衡志强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全,衡志强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351号原告吴建全。被告衡志强。委托代理人郭平,西安市长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邱阿甲,西安市长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吴建全与被告衡志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吴建全于2009年5月11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承担25元。审判员 王晓华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维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