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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09-05-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建全与衡志强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全,衡志强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351号原告吴建全。被告衡志强。委托代理人郭平,西安市长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邱阿甲,西安市长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吴建全与被告衡志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吴建全于2009年5月11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承担25元。审判员  王晓华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维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