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天商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09-05-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黄骅市大华橡胶厂与陈广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省黄骅市大华橡胶厂,陈广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399号原告:河北省黄骅市大华橡胶厂,所在地:河北省黄骅市羊三木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海忠,厂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元炉,浙江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广球,农民,住浙江省天台县洪畴镇希董村82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国水,浙江徐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省黄骅市大华橡胶厂与被告陈广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告主体不符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省黄骅市大华橡胶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河北省黄骅市大华橡胶厂负担。(本面无正文)审 判 员  徐慧芬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虞相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