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缙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09-05-11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建信用社与陶丰、陶锦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陶丰;陶锦华;陈李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丽缙民初字第356号 原告: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建信用社,住所地缙云县新建镇新溪路**。 诉讼代表人:沈俊伟,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卢江林,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缙云县。 被告:陶丰,男,1977年5月7日,汉族,农民,住缙云县。 被告:陶锦华,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 被告:陈李杰,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 原告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建信用社与被告陶丰、陶锦华、陈李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建信用社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建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7元,减半收取693.50元,由原告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建信用社负担。 审 判 长 沈爱萍 审 判 员 徐步茜 审 判 员 李必昆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胡静雪 关注公众号“”